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斑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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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惑内容
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刑诉解释第101条规定的“事故调查报告”;在民事诉讼中属于书证(公文书证),如2016年主观题考试民诉法第3问中涉及到的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。
2018年刑诉解释修改后新增了两类证据,即第100条的“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”和第101条的“事故调查报告”。前者如在2020年主观题考试刑诉法第2问中提到的价格机构出具的“价格认定书”,后者典型如“事故认定书”和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”等。
考试指引
在客观题中掌握: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适用。
在主观题中掌握:案情中出现的“事故报告”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?该类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,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、有关规定的,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扩展掌握
刑诉解释第101条后半段规定“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,经法庭查证属实,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、有关规定的,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”,这部分重点掌握其审查判断的相关规则,参照鉴定意见。
相关规定
刑诉解释第100条:因无鉴定机构,或者根据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,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刑诉解释第101条: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,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;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,经法庭查证属实,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、有关规定的,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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